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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三条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第四条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第五条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第六条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第七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第十一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售房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搬迁)人和本细则施行后协议搬迁项目中的被搬迁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房票】获取南京各区房票安置细则,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南京浦口区房票购房奖励。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南京玄武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细则(暂行)办法如下,适用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17日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的人群。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南京2023年3月6日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秦淮区发布房票安置政策,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结算凭证。
南京栖霞区房票安置办法自2023年4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本细则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适用在此期间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的项目。
房票是区政府委托区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结算凭证,建邺区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六合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了部分内容。
南京六合区补贴政策:给予购房人一定购房奖励,国有土地给予房票面值使用部分8%的购房奖励。
自2022年6月18日,南京溧水区发布三大楼市新政,其中“全面推进实行‘房票’安置政策。新政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制定《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浦口区房票购房奖励。持房票购房,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10%的购房奖励。
【导语】:本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第三条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第四条房票安置适用于本细则施行后浦口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第五条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面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第六条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第七条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第八条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第十一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五)售房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售房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和售房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PG电子 PG平台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搬迁)人和本细则施行后协议搬迁项目中的被搬迁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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