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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布!柳州多名小区业主被罚!

发布时间:2024-06-15 07:20:48 丨 浏览次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作为城市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然而,在物业管理区域中,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区环境的和谐稳定。柳州市城市管理局梳理了一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执法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和宣传,希望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案情一】盘某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案(柳北〔2022〕第30001号)

  2022年12月,柳北区执法局巡查发现在辖区某小区内,有业主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堆放货物,货物已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损害了业主共同利益。经核查,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为盘某所为,其擅自占用道路面积为13平方米。盘某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柳北区执法局依法对盘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二】某食品便利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案(柳北〔2023〕第WY30001号)

  2023年3月,柳北区执法局巡查发现在辖区某小区某栋1-3号门前道路,存在擅自利用该道路进行经营的情况。经核查,某食品便利店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擅自利用某栋1-3号门前道路进行经营,也即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其擅自利用面积为26.04平方米。该食品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柳北区执法局依法对某食品便利店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三】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绿地用途案(柳南〔2023〕第0001807号)

  2022年10月,柳南区执法局接到投诉,辖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处绿地疑似被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取硬化措施。经核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绿地用途,将绿地硬化用于经营夜市、百货、小商品等,其未经许可擅自硬化绿地共四处。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柳南区执法局依法对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案(柳江〔2022〕第1016号)

  2022年1月,柳江区执法局接到住建部门转办案件,辖区某小区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疑似擅自宣布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并对小区电梯停电约20小时,且小区环境卫生处于无人保洁状态。经核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小区物业服务,并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柳江区执法局依法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五】吴某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案(柳南〔2023〕第40003号)

  2023年2月,柳南区执法局接到住建部门转办案件,辖区某小区内一住户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经核查,吴某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改建尺寸为3.9米×1.8米,改建面积为7.02平方米。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柳南区执法局依法对吴某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恢复阳台使用功能,未对房屋使用造成危害后果,柳南区执法局依法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条链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六】朱某等二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案(鱼峰〔2022〕第30003号)

  2022年3月,鱼峰区执法局巡查发现,辖区某小区内某户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也即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的情况。经核查,朱某等二人在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也即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涉案改动面积为1.6平方米。朱某等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鱼峰区执法局依法责令朱某等二人立即停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的行为,并限期于三日内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PG电子模拟器 PG电子网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情七】韦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案(柳南〔2023〕第30035号)

  2022年8月,柳南区执法局接到政府热线投诉,辖区某小区内某户在装修工程中擅自拆除墙体二处。经核查,韦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其拆除墙体二处,为砖墙,一处已拆除墙体为长1.8米,高2.3米;另一处已拆除墙体为长0.7米,高2.2米。韦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南区执法局依法对韦某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八】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鱼峰〔2023〕第46319号)

  2023年10月,鱼峰区执法局接其他部门转办并经过巡查发现,辖区内某小区12栋旁存在一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房屋。经核查,该处房屋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建,且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了房屋建设,建筑面积合计为7.5平方米。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鱼峰区执法局依法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情九】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案(柳南〔2022〕第226055号)

  2022年1月,柳南区执法局接到投诉称,辖区某小区内某户的装修工程疑似未办理相关申报登记手续就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核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户装修人,其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柳南区执法局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十】黄某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案(柳南〔2023〕第40002号)

  2022年11月,柳南区执法局日常巡查发现,辖区某小区内存在一处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的情况。经核查,黄某未经许可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体,拆除墙体两处尺寸均为高2.2米,长0.2米。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柳南区执法局依法对黄某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刚刚公布!柳州多名小区业主被罚!(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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